落户亲子鉴定机构怎么选?亲子鉴定相关法律问题!
目前做亲子鉴定的机构很多,落户亲子鉴定属于司法鉴定的范畴,所以,选择亲子鉴定机构,必须要有《司法鉴定许可证》,落户亲子鉴定是目前公安户籍管理法规对非婚生育、政策外生育等原因造成婴儿未上户口的,凭司法亲子鉴定意见书办理落户要求而做的,公安户籍部门没有权利指定哪家机构作为定点鉴定机构,只要是有司法局颁发的司法鉴定资质的亲子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亲子鉴定书,都应该被公安部门认可。
落户亲子鉴定属于司法类的亲子鉴定,需要所有被鉴定人亲自到场,大人出示身份证或者户口本,工作人员现场核实身份并拍照取样。落户亲子鉴定参与鉴定的人员,仅从落户需求考虑,可以是父子(女)或母子(女)鉴定就可以凭鉴定结论落户。但因户籍要求及亲子鉴定中基因突变等诸多因素考虑,落户亲子鉴定最好是父母子(女)三人做亲子鉴定。鉴定费用两人或三人是一样的。被鉴定人半年内输过他人的血或进行过骨髓移殖手术,则无法得出准确的结论。需要鉴定者避过以上时间或者由实验室工作人员采集其他检材进行实验。
上户口和亲子鉴定之间有什么关系
我们先来看一下国务院办公厅《意见》中的重点: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所以,无户口人员上户口的前提是,证明孩子是自己的孩子!那么问题来了,如何证明“你娃是你娃”呢?
要点如下:
第一步: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第二步:凭亲子鉴定报告向拟落户当地卫计部门申请《出生医学证明》。
第三步:凭《出生医学证明》向拟落户派出所申请落户。
亲子鉴定相关法律问题
社会上争议的相关法律问题主要是:1、做亲子鉴定的条件;2、是否可以强制进行亲子鉴定;3、拒绝做亲子鉴定的结果。
目前仅有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做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做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但上述规定不明确,不能满足司法实践需要。目前司法实践的实际做法是:
一、亲子鉴定,双方自愿原则。最高法院对该问题只是作了原则性规定,基于前述理由,法院可以进行自由裁量。如果具备下列条件:1、有明显证据证明亲子关系存在嫌疑。2、法官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义务方不予配合;3、不做亲子鉴定将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或者无法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利。法院一般会准许亲自鉴定的申请。
二、一方申请鉴定,且确实应当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仍然有权拒绝亲子鉴定。在司法实践中除当事人自愿做鉴定外,都是由法官根据案情自由决定是否要求当事人作鉴定。亲子鉴定案件多属民事案件,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有限的,以损害当事人人身权利的方法获取证据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亲子鉴定过程中,要提取当事人的血液,这就必然涉及当事人的基本权利,而我国《宪法》及其他法律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亲子鉴定需要双方及其子女的配合,因此法院不可能也不应该通过强制的方法进行鉴定。如果没有另一方的配合,要做亲子鉴定是不可能也不现实的。其次,从证据的角度来说亲子鉴定结论也是一种证据,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向法庭提供证据,但不能通过强迫另一方配合或协助来取得证据。对于亲子鉴定这一问题来说,提出申请是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但另一方当事人从法律上有权予以拒绝。